Category: EAA SQE

  • EAQE 第2部份「《地產代理條例》及地產代理實務」

    按你的四个需求分别处理,先给思维导图,再出模拟选择题,然后做一页A4速记表,最后对每个模块深入讲解。


    一、思维导图(文字版,可直接转成 XMind / MindNode)

    EAQE 第2部份:《地產代理條例》及地產代理實務
    │
    ├── 1. 為客戶收取款項的規定
    │   ├── 存入信託戶口
    │   │   └── 認可機構開立(《常規規例》第12(3)條)
    │   ├── 款項用途
    │   │   ├── (a) 向相關客戶付款
    │   │   └── (b) 按客戶事先書面指示支付(《條例》第43(3)(c)條)
    │   ├── 收據
    │   │   ├── 即時發出書面收據(第12(2)(a)條)
    │   │   └── 無14天寬限期
    │   └── 保存
    │       └── 收據副本保存最少3年(第12(2)(b)條)
    │
    ├── 2. 監管局的紀律處分權力(《條例》第30(1)條)
    │   ├── 訓誡/譴責
    │   ├── 牌照附加條件
    │   ├── 暫時吊銷牌照
    │   │   └── 上限:不超過2年
    │   ├── 撤銷牌照
    │   └── 罰款
    │       └── 上限:港幣300,000元
    │
    ├── 3. 調查員的調查權力與被調查人的責任
    │   ├── 持牌人責任
    │   │   ├── 交出相關紀錄(第28(5)(a)條)
    │   │   └── 就文件提供解釋(第28(5)(b)條)
    │   ├── 調查程序
    │   │   └── 搜查私人居所:並非條例規定程序
    │   └── 費用承擔
    │       ├──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可命令支付程序費用(第30(1)(vii)條)
    │       └── 刑事定罪後訟費:由法庭處理
    │
    └── 4. 「適當人選」的判斷標準(第19(2)/21(3)條)
        ├──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
        ├── 精神紊亂人士
        ├── 曾因欺詐/舞弊/不誠實罪行被定罪
        ├── 被取消資格公司的董事
        ├── 曾依本條例被定罪
        └── 5年內曾與債權人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債務償還安排

    二、模擬選擇題(含答案與解析)

    題目 1

    地產代理代客戶收取款項後,須即時向客戶發出書面收據。該收據副本須保存最少多久?

    A. 1年
    B. 2年
    C. 3年
    D. 5年

    答案:C
    解析:《常規規例》第12(2)(b)條規定,收據副本須保存最少3年。5年為打擊洗錢條例下部分交易紀錄的要求,非此題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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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AQE 第2部份《地产代理条例》及地产代理实务——核实修订版

    本文件基于用户提供的62个topic重点整理,逐条对照EAA官方《地产代理法律与实务学习指引》第二章原文核实修订

    ⚠两处关键条文号修正,其余内容经核实基本准确,已在下方标注。


    修正一:牌照纪律处分上诉机制(原笔记条文号有误)

    原笔记说法:”根据第32条,持牌人对纪律委员会裁决不服,可于裁决作出后21天内向局长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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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操守守则 + 地产代理条例 + 学习指引第1-5章及第7章

    范围:操守守则 + 地产代理条例 + 学习指引第1-5章及第7章

    资料来源:项目文件夹内 codeofethics.pdf、part_1~5.pdf、part_7.pdf、appendix_1.pdf、2chi.pdf(考试大纲)

    说明:本资料已核对官方原文,并修正了旧版exam_review_questions.md中的部分错误(如”正式买卖协议签署时限”应为14天而非21天)。带⚠标记处为易混淆或曾出错的考点。


    第一部分:问答形式复习

    第一章:香港地产代理业简介(考纲第1级——初步认识)

    Q1. 地产代理监管局(EAA)何时成立及运作?
    A: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于1997年成立,1999年1月1日开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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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产代理监管局执业通告复习资料——第二批

    本批新增核实:15-01、15-02、15-03、15-04、15-05、18-03、22-01(共7份,均已逐份核对官方原文)
    配合第一批文件(07-01、13-01至13-06、14-01、14-03、14-04)合共17份通告,构成完整复习集

    剩余待核实:23-01(CR)、23-02(CR)、24-01(CR)、26-01(CR) —— 这4份是较近期(2023-2026年)发出的通告,将在下一批继续查证补充。


    通告 15-01(CR):持牌地产代理有效控制业务的责任(《常规规例》第15条)

    Q1.《常规规例》第15条对持牌地产代理施加什么责任?
    A:要求持牌地产代理设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监督和管理其地产代理工作的业务,确保其僱员或其轄下的人遵守《条例》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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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产代理监管局执业通告复习资料——第三批

    本批新增核实:23-01(CR)反洗钱及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23-02(CR)销售境外未建成物业、24-01(CR)良好竞争做法(佣金及优惠)——共3份重磅通告,均已逐份核对官方原文

    至此累计已核实17(第一、二批)+3(本批)=20份通告。尚余26-01(CR)(2026年2月生效,附流程图)未及核实,将在下一轮继续查证补充。


    通告 23-01(CR):地产代理业遵守反洗钱及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指引

    这是篇幅最大、内容最详尽的通告之一,考试重点极高,务必熟读。

    基础概念

    Q1. 反洗钱规定(AML/CFT)适用于租赁交易吗?
    A:不适用。指引只適用于持牌人在香港参与为客户买卖地产物业交易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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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批(新增):通告 26-01(CR)

    对应网页:www.eaa.org.hk/zh-hk/Compliance/Practice-circulars


    第四批(新增):通告 26-01(CR)——处理受《简朴房条例》规管的分间单位

    这是文件夹中最新的通告(2026年2月25日发出,2026年3月1日起生效),针对全新的《简朴房条例》(第658章)规管制度,与旧通告22-01(CR)(业主与租客条例第IVA部劏房)同时并存、须一併遵守,是当前最新、最可能被考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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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告第15-01(CR)号ds

    以下是用问答/选择题形式帮你深入学习执业通告第15-01(CR)号及其附件(销售前简介会纪录、清单、问与答)的内容。题目后附答案与解析,最后给出关键点总结表。


    一、选择题(单选或多选)

    1. 执业通告第15-01(CR)号的核心要求是什么?

    A. 持牌地产代理须设立妥善的程序及制度,确保其雇员或其辖下的人遵守《地产代理条例》
    B. 持牌地产代理只须口头提醒员工遵守法例
    C. 持牌地产代理只须为员工提供培训
    D. 持牌地产代理只须制定制裁措施
    E. 持牌地产代理无须为员工提供资源

    答案:A
    解析:通告的核心是要求持牌地产代理设立妥善的程序及制度,涵盖设立有效制度、培训、监察及制裁措施四大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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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art 2 EAA dp

    以下是用问答/选择题形式帮你深入学习《第二章:〈地產代理條例〉及附屬法例》的内容。题目后附答案与解析,最后给出关键点总结表,方便你复习。


    一、选择题(单选或多选)

    1. 以下哪些法例属于监管地产代理的相关法例?

    A. 《地產代理條例》(第511章)
    B. 《地產代理(發牌)規例》
    C. 《地產代理(豁免領牌)令》
    D.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E. 《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

    答案:A、B、C、E
    解析:《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是另一条独立法例,虽与地产代理实务有关,但不属于《地產代理條例》下的附属法例。相关附属法例还包括《佣金規例》和《上訴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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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员资格考试主要覆盖ds

    好的,根据你提供的EAA考试资料(包括考试纲要和执业通告等),我为你整理了一份针对营业员资格考试的复习资料。

    营业员资格考试主要覆盖《考试内容纲要》的第1至5部分及第7部分。以下内容采用选择题和问答题两种形式,帮助你巩固重点。


    第一部分:香港地产代理业(第1级:初步认识)

    选择题

    1. 香港地产代理业在哪一年开始受到法定监管?
    A. 1995年
    B. 1997年
    C. 1999年
    D. 2005年

    答案:B
    解析: 1997年政府制定《地产代理条例》,地产代理监管局正式成立,地产代理业首次受到正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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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例通过年份 vs 监管局成立年份 vs 发牌制度实施年份

    你补充的背景非常准确,这正是考试容易混淆的细节。下面帮你把时间线梳理清楚,并指出容易出题的点。


    一、关键时间线

    年份事件说明
    1993年11月政府委任监察地产代理工作小组负责就地产业及其执业作出研究
    1994年8月工作小组发表报告建议引入发牌制度,成立独立法定机构——地产代理监管局
    1997年5月21日前立法局通过《地产代理条例》立法阶段完成
    1997年11月1日地产代理监管局正式成立法定机构开始运作
    1999年1月1日地产代理发牌制度开始实施规定凡于香港从事地产代理业务的人士均必须持有牌照
    1999年11月1日强制使用订明格式的地产代理协议《地产代理条例》第45条规定,自此日起,地产代理须就住宅物业与其客户订立一份订明格式的地产代理协议
    2005年推出持续专业进修计划自愿参与,鼓励持牌人透过持续进修提升专业知识及技能

    二、考试易错点

    易错点1:条例通过年份 vs 监管局成立年份 vs 发牌制度实施年份

    题目: 香港地产代理业首次受到正规的法定监管是在哪一年?

    A. 1993年
    B. 1994年
    C. 1997年
    D. 1999年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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