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员资格考试主要覆盖ds

好的,根据你提供的EAA考试资料(包括考试纲要和执业通告等),我为你整理了一份针对营业员资格考试的复习资料。

营业员资格考试主要覆盖《考试内容纲要》的第1至5部分及第7部分。以下内容采用选择题问答题两种形式,帮助你巩固重点。


第一部分:香港地产代理业(第1级:初步认识)

选择题

1. 香港地产代理业在哪一年开始受到法定监管?
A. 1995年
B. 1997年
C. 1999年
D. 2005年

答案:B
解析: 1997年政府制定《地产代理条例》,地产代理监管局正式成立,地产代理业首次受到正规监管。

2. 以下哪项是影响物业价格的技术性因素?
A. 政治因素
B. 利率
C. 移民
D. 经济转型

答案:B
解析: 影响物业价格的技术性因素包括:利率、经济指数、季节性变动、按揭政策。政治、经济转型、移民属于房屋政策和土地政策及其他主要因素。

3. 香港地产代理业在1950至1960年代的主要经营模式是什么?
A. 大型连锁集团
B. 一人公司,没有职员或办公室
C. 上市公司
D. 电脑化运营

答案:B
解析: 在五十至六十年代,多数地产代理均为一人公司,没有职员或办公室。大部分生意都在中环、湾仔及旺角一带的茶室进行。


问答题

1. 地产代理在物业市场中扮演什么角色和职能?

答案: 促销人、分销人。具体服务包括:促销物业;向客户介绍物业;向客户介绍有意买卖或租赁物业的人士;安排参观及视察物业;为客户索取及提供物业资料;磋商买卖或租赁条款;草拟并安排客户签订初步买卖协议或初步租赁协议。

2. 颁布《地产代理条例》的来由是什么?

答案: 1990年代初,许多地产代理的不道德及不合法行为和执业手法,引起多宗向消费者委员会提出的投诉个案,包括:未得客户同意下同时担任双方代理人;未通知任何一方代理收取对方佣金金额的情况下同时担任双方代理人;以确认人身份向客户销售物业,没有透露代理在交易中的利益;就有关物业资料作出失实陈述;未能保障客户利益;未有执行指示;要求客户签订不公平的地产代理协议;普遍提供质素欠佳的服务。社会逐渐关注地产代理的执业操守,政府于1993年委任监察地产代理工作小组,1994年发表报告建议引入发牌制度及成立监管局。


第二部分:《地产代理条例》及地产代理实务(第3级:基本知识并能实际运用)

选择题

1. 地产代理监管局的主要职能不包括以下哪项?
A. 规管及管制地产代理及营业员的营业
B. 促使地产代理及营业员行事持正及称职
C. 制定物业买卖的印花税税率
D. 为地产代理工作有关的训练课程与教育机构联络

答案:C
解析: 制定印花税税率是税务局的职能,不是监管局的职能。

2. 根据《地产代理条例》,营业员牌照不得批给什么人?
A. 年满18岁的人士
B. 任何团体(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
C. 通过营业员资格考试的人士
D. 符合学历要求的人士

答案:B
解析: 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21(1)条,营业员牌照不得批给任何团体,不论属法人团体或非属法人团体的团体。

3. 地产代理协议(表格3至6)中,哪一份是供地产代理与买方用的?
A. 表格3
B. 表格4
C. 表格5
D. 表格6

答案:B
解析: 表格3: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供地产代理与卖方用);表格4:购买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供地产代理与买方用);表格5: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供地产代理与业主用);表格6: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供地产代理与租客用)。

4. 根据《常规规例》第13(4)条,为住宅物业的卖方行事的持牌人,须在何时进行土地查册并向买方提供查册结果文本?
A. 签订地产代理协议后七天内
B. 紧接买卖协议或租约订立之前
C. 物业成交后
D. 买方要求时

答案:B
解析: 根据《常规规例》第13(4)条,为住宅物业的卖方(或业主)行事的持牌人,在紧接买卖协议(或租约)订立之前,须就物业进行土地查册,并向买方(或租客)提供该土地查册结果的文本。


问答题

1. 根据《操守守则》,持牌人在执业时应遵守哪些主要原则?

答案:

  • 符合法律规定,避免从事可能触犯法律的活动(第3.1.1段)
  • 充分明了有关法例及规定(第3.2.1段)
  • 具备专业知识及能力,秉持诚实、忠诚和严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服务(第3.3.1段)
  • 执业时应保障和促进客户利益,对交易各方公平公正(第3.4.1段)
  • 应尽一切应尽的努力,尽量小心(第3.5.1段)
  • 尽量避免利益冲突(第3.6.1段)
  • 在有可能/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例如同时代表卖方和买方),必须向客户表明同时代表双方,并向各方详披露因该物业而获得的金钱或其他实益利益(第3.6.2段)
  • 代理之间不得求取不公平的利益令其他代理受损,不得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代理的名声(第3.7.1段)
  • 避免做出可能令地产代理行业信誉及/或名声受损的行为(第3.7.2段)
  • 恪守公平竞争的原则(第3.7.3段)

2. 根据《常规规例》,持牌地产代理在广告宣传方面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案:

  • 不得发出与地产代理业务有关并载有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的广告(第9(1)条)
  • 就卖方的住宅物业发出任何广告之前,须取得卖方的书面同意(第9(2)条)
  • 不得以有别于客户所指示的价格、租金或条款宣传住宅物业(第9(3)条)
  • 对于拟分租的住宅物业,不得发出没有注明该物业是拟分租的广告(第9(4)条)
  • 在有关住宅物业不再可供出售、购买或租赁后,或有关的地产代理协议终止后(以较早者为准),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取消所有由他发出的广告(第9(5)条)

第三部分:规管地产代理实务和物业转易程序的法例(第1级:初步认识)

选择题

1. 根据《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3条,土地售卖合约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方可强制执行?
A. 必须口头达成
B. 必须以书面作出,并由被告的一方或其合法授权的其他人签署
C. 必须由律师见证
D. 必须加盖印花

答案:B
解析: 《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3(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根据任何土地售卖合约或其他土地处置合约提出诉讼,但如该诉讼所根据的协议或该协议的某备忘录或摘记是以书面作出,并由被告的一方或该一方就该目的而合法授权的其他人签署,则属例外。

2.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以下哪种情况可能构成受贿?
A. 地产代理在未得客户允许下,向买方索取额外佣金作为游说卖方降低售价的报酬
B. 地产代理接受业主委任出售物业
C. 地产代理向客户提供物业资料
D. 地产代理安排客户视察物业

答案:A
解析: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任何代理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作为的因由或报酬,即属犯罪。

3. 根据《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一手住宅物业的售楼说明书、价单和广告只可以什么基准表达物业的楼面面积及呎价?
A. 建筑面积
B. 实用面积
C. 可售面积
D. 总楼面面积

答案:B
解析: 根据《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售楼说明书、价单和广告只可以实用面积表达物业的楼面面积及呎价。

4. 根据《失实陈述条例》,以下哪项是正确的?
A. 失实陈述只能通过口头作出
B. 沉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失实陈述
C. 失实陈述可以是欺诈性、疏忽性或无意的
D. 只有欺诈性失实陈述才能让受害方撤销合约

答案:C
解析: 失实陈述可以是欺诈性、疏忽性或无意的。失实陈述可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形式作出。虽然沉默通常不构成失实陈述,但在某些情况下,沉默亦可构成失实陈述(如Shum Kong & Ors v Chui Ting Lin & Ors [2001]一案)。


问答题

1. 根据《地产代理条例》第36(1)(a)条,持牌地产代理在代表卖方行事期间,须管有或控制哪些订明资料?

答案:

  • 倘属买卖香港住宅物业的情况,所须的订明资料为填写「物业资料表格」(表格1)第1部分B部的物业的订明资料;
  • 倘属出租香港住宅物业的情况,所须的订明资料为填写「出租资料表格」(表格2)B部的物业的订明资料;
  • 持牌地产代理须在合理范围内确保自己能信纳物业的订明资料的准确性。

2. 根据《常规规例》第13(1)条,持牌人在安排客户订立临时买卖协议前,须向客户解释什么?

答案: 根据《常规规例》第13(1)条,持牌人在任何并无律师代表的客户订立任何住宅物业的买卖协议或租契之前,应向该客户解释协议或租契每项条文的涵义,促使该客户注意任何重要条款及条文的涵义;如客户不明白所给予解释的任何部分,则应建议客户寻求法律意见。


第四部分:土地注册制度、查册及与物业有关的资料系统(第1级:初步认识;第4.2及4.3部分为第3级)

选择题

1. 土地登记册可分为哪四个部分?
A. 物业资料、业主资料、物业涉及的产权负担、等待注册的契约
B. 物业资料、租约资料、按揭资料、法庭命令
C. 业主资料、租客资料、成交记录、广告资料
D. 地段编号、地址、面积、用途

答案:A
解析: 土地登记册可分为四个部分:物业资料;业主资料;物业涉及的转让(产权负担);等待注册的契约。

2. 根据执业通告13-01(CR),若物业的现时土地查册显示卖方作为物业的现任注册业主少于多少年,持牌人应就物业进行过往及现时的土地查册?
A. 三年
B. 五年
C. 七年
D. 十年

答案:B
解析: 根据执业通告13-01(CR),倘若物业的现时土地查册显示卖方作为物业的现任注册业主少于五年,持牌人应就该物业进行过往及现时的土地查册。

3. 根据执业通告13-03(CR),根据《常规规例》第13(4)条,土地查册应在何时进行?
A. 签订地产代理协议后
B. 紧接买卖协议或租约订立之前
C. 物业成交后
D. 买方要求时

答案:B
解析: 根据《常规规例》第13(4)条,为住宅物业的卖方(或业主)行事的持牌人,在紧接买卖协议(或租约)订立之前,须就物业进行土地查册,并向买方(或租客)提供该土地查册结果的文本。


问答题

1. 持牌人在进行土地查册后,应如何分析查册文件?

答案:

  • 关于物业资料:应注意租契年期及其开始日期,如属不可续期租契,应告知客户剩余的年期,如有必要,建议客户在订立有关物业的交易之前徵询法律意见;注意「地址」一栏的物业说明,如物业连同部分主屋顶、平台或花园一并出售,物业说明中通常会列明;如连同物业一并出售的泊车位未显示在该物业的土地登记册中,则应就泊车位另行查册。
  • 关于业主资料:土地登记册所示的业主姓名,应与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字核对;持牌人需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步骤,确保卖方的名字正确无误;如果物业有一名以上的业主,不论该等业主是以联权共有人或分权共有人身分持有物业,所有业主均须签署地产代理协议及临时买卖协议;如果土地查册显示,卖家买入物业的价格高于准买家将支付的价格,且物业已被按揭,卖家的物业权益则可能为负资产,持牌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准买家。
  • 关于产权负担:如果「物业涉及的转让」一栏列出某些文件(如入伙纸、大厦公契、按揭或法定押记、解除/撤销/清偿契据、信托声明书、遗产管理书或遗嘱证书、家庭协议证明书、提名书、临时买卖协议/买卖协议、撤销备忘录/取消协议、根据《建筑物条例》发出的命令/通知等),物业的业权则可能存在问题,持牌人应建议客户在订立有关物业的任何交易之前徵询法律意见。

2. 根据执业通告13-01(CR),若土地查册显示有送让契/无偿转让契的注册纪录,持牌人应采取什么步骤?

答案:

  • 告知客户该送让契/无偿转让契的存在;
  • 提醒客户该送让契/无偿转让契可能会影响物业的业权及买方可能有无法取得足够的按揭贷款以购买该物业的风险;
  • 建议客户在签订任何该物业的买卖协议前,就买卖该物业的风险寻求法律意见。

第五部分:简介与建筑物有关的知识、物业分类及物业管理(第1级:初步认识)

选择题

1. 根据《建筑物条例》,「综合用途建筑物」是指什么?
A. 全部用作住宅的建筑物
B. 部分应用而部分属非住用的建筑物
C. 全部用作商业的建筑物
D. 全部用作工业的建筑物

答案:B
解析: 「综合用途建筑物」指部分应用而部分属非住用的建筑物。

2. 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用作办公室或居住用途的房间,由地面量度至天花板的高度须不少于多少?
A. 2.0米
B. 2.5米
C. 3.0米
D. 3.5米

答案:B
解析: 根据《规划规例》,用作办公室或居住用途的房间,由地面量度至天花板的高度须不少于2.5米。

3.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立案法团必须多少个月清洗一次水箱?
A. 每三个月
B. 每六个月
C. 每十二个月
D. 每二十四个月

答案:B
解析: 根据《管理守则》,水箱须最少每隔六个月清洗一次。


问答题

1.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如有意进行建筑工程,必须委任哪些人士?

答案:

  • 认可人士(作为有关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统筹人);
  • 注册结构工程师(如果涉及结构事宜及《建筑物条例》要求如此);
  • 注册岩土工程师(如果涉及岩土事宜及《建筑物条例》要求如此);
  • 注册承建商(以进行建筑工程,可以是一般建筑承建商或专门承建商)。

2.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立案法团的强制性职责包括哪些?

答案: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18(1)条,立案法团必须:

  • 使公用地方和立案法团财产维持良好合用的状况,并保持清洁;
  • 在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行使任何条例所赋权力,命令或要求就公用地方进行某项工作时,遵照办理;
  • 采取一切合理必需的措施,以执行公契(如有的的话)载明有关建筑物的控制、管理及行政事宜的责任。

第七部分:租契及租约事宜(第2级:基本知识)

选择题

1. 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住宅租约的业主须于签立租约后多少个月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递交表格CR109?
A. 半个月
B. 一个月
C. 两个月
D. 三个月

答案:B
解析: 住宅租约的业主须于签立租约起计一个月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递交表格CR109(「新租出或重订协议通知书」),以获确认。

2. 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117(3)条,租客须在租金到期日后多少天内缴交租金?
A. 7天
B. 15天
C. 30天
D. 60天

答案:B
解析: 根据第117(3)条,租客须在到期日的十五天内缴交租金;若违反此契诺,业主即可采取行动没收租赁权。

3. 以下哪项是租客的权利?
A. 收取租金
B. 独有管有权
C. 于住客违约时收回管有权
D. 结构与外墙的维修

答案:B
解析: 租客的权利包括独有管有权和平静享用权。收取租金、于住客违约时收回管有权、结构与外墙的维修是业主的权利/责任。


问答题

1. 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终止租赁有哪些方法?

答案:

  • 期满终止:定期租约于租赁期届满时自动终止;
  • 相互协议:租客于固定租赁期届满之前退租,及业主透过取回管有物业接受退租,租约则因退租而终止;
  • 解约条款:租契/租赁协议有时会加入解约条款,给予租赁双方或其中一方于租赁期届满前终止租约的若干权利;
  • 终止租约通知:业主或租客可透过于适当时间提早发出通知书,以解除顺延租约;
  • 条件:租约如要延续,条件是某些事件必须发生或租客必须履行某些责任,假如该些事件不发生或租客违反该些责任,业主可终止租约;
  • 结合复归权:租客如购买其根据租赁协议持有的物业,即取得了「复归权」,租约就此终止;
  • 没收租赁权:如果租客违反租约中的条件,业主即可没收其租赁权;
  • 合约受挫失效:若发生订约各方无法控制及预料之外的事件,根本上改变了协议各方的责任,以致要求订约各方继续履行合约会造成不公,则订约各方将获免除进一步履行有关责任。

2. 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VA部,处理分间单位的「规管租赁」时,持牌人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案:

  • 持牌人须在成功接触准租客后,立刻向准租客披露其所属于的地产代理公司是否只代表业主行事、只代表租客行事,还是同时代表业主及租客行事;
  • 如属双边代理关系,则持牌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租客和业主披露分别从相关业主和租客收取的佣金或报酬的数额或收费率;
  • 持牌人必须告知客户租赁协议不应载有与《条例》下的租住权保障和租金规管规定及每项「规管租赁」隐含的强制性条款不一致的条文;
  • 在安排立约方就分间单位订立「规管租赁」前,持牌人必须向客户解释《条例》第IVA部下的主要规定,包括有关租住权保障和租金规管及每项「规管租赁」隐含的强制性条款的规定;
  • 持牌人必须向客户提供每项「规管租赁」隐含的强制性条款摘要副本;
  • 持牌人应建议客户以书面达成「规管租赁」,从而清楚反映双方协议的内容;
  • 持牌人应建议客户可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向差饷物业估价署查询及/或考虑寻求法律意见;
  • 持牌人必须提醒客户留意关于「规管租赁」的相关罪行和罚则。

复习建议

  1. 重点掌握《地产代理条例》及《常规规例》:这是考试的核心内容,尤其是发牌条件、地产代理协议、物业资料表格、土地查册、广告宣传、佣金争议等。
  2. 熟悉《操守守则》:了解持牌人的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要求。
  3. 了解土地注册制度及查册:掌握土地登记册的四个部分、查册的方法及分析查册文件的要点。
  4. 掌握建筑物基本知识:了解《建筑物条例》的定义、建筑工程的规定、物业分类及物业管理。
  5. 熟悉租务法例:特别是《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VA部关于分间单位的规定。
  6. 多做参考题目:可参阅监管局网页内的「参考题目」,了解考试题型和模式。
  7. 注意最新法例发展:考试题目可能涉及最新的法例修订,建议参考监管局最新的执业通告。

祝你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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