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批新增核实:15-01、15-02、15-03、15-04、15-05、18-03、22-01(共7份,均已逐份核对官方原文)
配合第一批文件(07-01、13-01至13-06、14-01、14-03、14-04)合共17份通告,构成完整复习集
剩余待核实:23-01(CR)、23-02(CR)、24-01(CR)、26-01(CR) —— 这4份是较近期(2023-2026年)发出的通告,将在下一批继续查证补充。
通告 15-01(CR):持牌地产代理有效控制业务的责任(《常规规例》第15条)
Q1.《常规规例》第15条对持牌地产代理施加什么责任?
A:要求持牌地产代理设立妥善的程序或制度,以监督和管理其地产代理工作的业务,确保其僱员或其轄下的人遵守《条例》的条文。
Q2. 第15条的规定只適用于僱主和董事吗?
A:不是。同样適用于地产代理僱用或委任的持牌地产代理(例如为符合《条例》就有效独立控制辦事处而委任的经理,以至其上司及高层管理人员)。持牌地产代理在公司内职位越高,责任越大。
Q3. 一套有效的制度(符合第15条)应包含哪四个组成部分?
A:
- 设立有效的制度——妥善程序清晰指引 + 提供充足资源
- 培训——提供妥善足够的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法例
- 监察——持续有效地监察员工行为(须”真实”而非”象徵式”,应为有层次式监察)
- 制裁措施——制定制裁违规员工的措施(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解僱等)
Q4. 一手物业销售中违反第15条的常见例子有哪些?
A:前线员工行为不检(打架、攔截车辆);未获授权使用客户信用卡;向准买家提供贷款;没有以书面形式作出优惠承诺。
Q5. 二手物业中违反第15条的常见例子有哪些?
A:容许无牌人士进行地产代理工作;未能根据第13(4)条进行/提供土地查冊;未取得客户同意下复制/转交鑰匙给第三者;直接促销时未备存符合现况的「拒绝服务名单」;容许员工发布具误导性或虚假资料的广告。
Q6. 本通告何时生效并取代哪份旧通告?
A:2015年9月1日生效,取代第06-03(CR)号通告。
通告 15-02(CR):缺席的订约方作出妥当的授权
Q7. 持牌人接受”缺席订约方的代表”进行买卖/租赁交易时,须要求对方出示什么?
A:须出示由缺席訂約方妥為簽立的授权书,授权该代表进行交易及签立文件(如地产代理协议、临时买卖/租赁协议)。
Q8. 授权书是否须经律师核簽?这是法律要求吗?
A:核簽並非法律上的要求,但监管局建议授权书应由律师核簽,以免爭议。
Q9. 若代表只是签署一份”聲明书”聲称已获授权、并承诺个人负责后果,这样足夠吗?
A:不足夠,属高风险做法。此类聲明书对缺席订约方不具约束力,亦不能减轻持牌人的责任,持牌人须避免此种执业方式。
Q10. 若订金须发放给该”代表”,持牌人应怎样做?
A:应先建议买方/租客不要向代表个人繳付訂金,而是繳付给业主或其律師;若必须繳付给代表,须先确保该代表已获业主授权收取该款项。
Q11. 本通告取代哪两份旧通告?
A:第01-12(CR)号及第06-02(CR)号通告。
通告 15-03(CR):申报一手住宅物业销售中已递交的购楼意向登记
Q12. 本通告针对什么潜在问题而发出?
A:持牌人若同时涉及销售一手楼盘,又为其本人/公司遞交购楼意向登记,可能令公眾觺得存在潜在利益衝突。
Q13. 个人持牌人须于何时通知其在职地产代理公司自己已遞交购楼意向登记?
A:不遲於遞交购楼意向登记当日或遞交截止时间前(以较早者為準),須以书面通知在职公司:(a)已递交购楼意向登记;(b)递交的数目;(c)连同意向登记一併遞交的本票数目。
Q14. 地产代理公司须每日就哪些资料作出申报?
A:截至遞交截止时间,已为其本人/公司遞交购楼意向登记的持牌人总数、这些持牌人已遞交的登记总数、及已遞交的本票总数。
Q15. 申报的时段要求是什么?
A:某日收集的资料须于翌日正午前公布(截止日当日除外);截止日当日的资料须在截止时间后两小时内公布。
通告 15-04(CR):填写租约的指引
Q16. 持牌人可否安排客户签署重要条款仍留白的租约?
A:不可以。须待物业详情、立约各方姓名、租约期限及生效日期、租金金额等所有重要条款空白位置全部填妥後才可安排簽署。
Q17. 修改已签署的租约条款须怎样做?
A:须先徵得另一方同意,並取得书面同意或安排双方在修正旁簡簽确认;不得安排客户预先在租约上簡簽以便利日後修改。
Q18. 租约期限条款需清楚述明哪五项?
A:①租赁期 ②租赁生效及届满日期 ③免租期的有效期(如有) ④现有租赁的续租权(如有) ⑤解约条款(如有)。
Q19. 持牌人可否在业主同意前将物业鑰匙交给租客?
A:不可以。同样,业主未收到租约按金或上期租金支票/款项前,不可安排业主簽署收讫条款确认。
Q20. 若租约同时有中英文版本,须注意什么?
A:须清楚说明如有抵触或不一致,以哪个版本為準。
通告 15-05(CR):买卖或租赁泊车位
Q21. 交易同时涉及泊车位及住宅物业时,须订立什么表格?
A:为賣方行事须订立表格3(或为业主行事订立表格5);为买方行事须订立表格4(或为租客行事订立表格6)。
Q22. 若交易只涉及泊车位(不涉住宅物业),是否须订立地产代理协议?
A:无须。因为《常规规例》附表内指明的相关表格并非为此情況而訂明。
Q23. 处理僅泊车位买卖/租赁时,持牌人须在订立协议前做哪四件事?
A:①确定泊车位有否使用限制(只可供大廈住户/佔用人使用);②向大廈管理公司/业主立案法团及/或賣方作书面查询;③如有限制须通知买方/租客;④若无法确定或资讯仅由賣方提供,建议买方徵询法律意见。
Q24. 泊车位常见的使用限制是什么?违反有何风险?
A:政府批地书及/或公契可能规定泊车位只可供大廈住户或佔用人使用。非住户/佔用人购入后只能将车位出租给住户/佔用人,否则可能违反批地书/公契规定,面临政府或公契其他方执行行动的风险。
通告 18-03(CR):一手住宅樓盤销售地点的秩序事宜(QA节录)
Q25. 地产代理公司若讓非持牌员工在一手樓盤销售点从事无牌地产代理工作,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A:公司及其管理层均会负上《条例》下的法律责任。无牌从事及僱用无牌人士均属刑事罪行;根据第39条,僱用无牌人士作营业员,最高可处第6级罰款($100,000)及监禁6个月;根据第42条,董事在同意/縱容下亦可能犯同一罪行。
Q26. 什么是”总樓盤监督”?其资格要求包含什么年期規定?
A:负责维持一手樓盤销售点整体良好秩序的人。须持有地产代理(个人)牌照最少十年(无须连续),並在緊接获委任前擔任管理职位最少连续五年。
Q27. 独资经营者/合夥人/公司现任董事,是否一定要满足十年牌照及五年管理经验的要求?
A:不一定。若该人是有关地产代理公司的独资经营者、合夥人或现任董事(资料已於公司注冊处存档),仍可符合总樓盤监督条件,即使不满十年持牌或五年管理经验。
Q28. 地产代理公司须于每个樓盤开始推广活动前多久向监管局提交哪些文件?
A:须于最少一天前提交:(a)被调派往销售点的所有员工名单;(b)由高层管理层至总樓盤监督至前线员工的指挥系统图表;(c)员工调派及管理内部政策。
Q29. 若樓盤分期发售,每期是否都要重新提交文件?
A:是。地产代理公司须在每一期数的销售推广活动開始前最少一天,向监管局提交所需文件。
Q30. 如何查核一名持牌人是否已持有个人牌照最少十年及三年内無紀律處分紀錄?
A:任何人均可免费在监管局网站的「牌照目錄」查阅持牌状况、牌照有效期及过去三年是否受紀律制裁;亦可到监管局辦事处查阅登記冊(核证副本每项收费$150)。
通告 22-01(CR):处理出租《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VA部下的分间单位(劏房)
Q31. 什么是”规管租赁”(受第IVA部规管的分间单位租赁)需满足的六个条件?
A:①租赁在2022年1月22日当日或之后开始;②屬住宅租赁;③处所属分间单位;④租客是自然人;⑤目的是租客本身住宅;⑥非附表6指明的豁免租赁类型(如僱主提供的住宿)。
Q32. 分间单位(劏房)的规管周期由几期租赁组成?租期各是多久?
A:由连续两项「规管租赁」(首期租赁及次期租赁)组成,每期租期2年,首期租客有权获授次期租赁,合共享有4年租住权保障。
Q33. 劏房租客可否提前終止规管租赁?须给多久通知?
A:可以,藉给业主不少于30日的事先书面通知終止,但終止日不得早於租期第一年最後一日。
Q34. 劏房业主可否在租期屆滿前主动終止租赁?
A:不可以,即使租赁条款看来容许如此終止亦然(除非依据法定重收权/沒收租赁权的例外情況)。
Q35. 劏房次期租赁的租金调整有何限制?
A:業主在租期内不可上調租金,但可下調;次期租赁租金加幅不得超过①按公式确定的全港性租金指数百分比变动,或②10%,以較低者為準。
Q36.「规管租赁」的租金按金上限是多少?
A:不得超过2个月租金。
Q37. 违反第IVA部哪些行为构成罪行?最高刑罰是什么?
A:①业主非法剝夺租客佔用(最高罰款$1,000,000及监禁3年);②业主索取租金/按金/公用设施收费/损害賠償以外的款项(最高罰款$25,000);③业主索取超过实际分攤金额的公用设施收费付還(最高罰款$25,000)。
Q38. 若持牌人本身也是”规管租赁”的业主,可否向租客收取佣金?
A:不可以。这可能构成《条例》所訂的罪行(因业主只能收取租金、按金、公用设施付還及损害賠償以外的款项均属违法)。
Q39. 代表业主行事的持牌人须在租期开始後多久内安排向差饷物业估价署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
A:60日内。
Q40. 违反提交租赁通知书规定的罰則是什么?
A:業主無合理辯解拒絕/忽略遵从,最高罰款$10,000;如属持续罪行,可就持续期间每日另处罰款$200。
速记要点补充(第二批)
- 第15条有效制度四要素:设立制度→培训→监察→制裁
- 总樓盤监督资格:个人牌照满10年(非连续)+管理职位满5年(须连续);或为独资经营者/合夥人/现任董事可豁免
- 缺席订约方授权:须出示授权书(建议律师核簽),光靠聲明书不足夠
- 劏房规管租赁:2022年1月22日起生效;2年一期,共4年租住权保障;按金≤2个月租金;次期加租≤10%或租金指数变动(取較低)
- 泊车位交易:单独交易无须签订地产代理协议;须查證有否”只限住户使用”限制
- 一手楼盤申报:购楼意向登记資訊须每日申报,避免利益衝突质疑
本文件与第一批(07-01至14-04共10份)合併使用,构成17份已核实通告的完整复习集。剩余23-01、23-02、24-01、26-01将在下一批继续核实并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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