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产代理工作时与各政府部门的关系

根据你提供的EAA考试资料,以下是香港地产代理工作时与各政府部门的关系及其作用,并补充其他相关部门。


一、你提到的四个部门

1. 土地注册处

关系: 地产代理在物业交易中必须进行土地查册,土地注册处是查册的核心机构。

作用:

  • 备存香港每项物业的电脑土地登记册,记录有关物业所有注册文书的资料
  • 提供土地查册服务,可透过「综合注册资讯系统」(IRIS)在网上进行查册
  • 土地登记册分为四个部分:物业资料、业主资料、物业涉及的转让(产权负担)、等待注册的契约
  • 土地查册是查找资料过程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的资料来源
  • 显示土地所有权、已登记的产权负担及所有交易(如年期超过三年的租约)
  • 注册摘要编号、文书日期、注册日期、文书性质、文书有关的各方、代价等资料均可查阅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根据《常规规例》第13(4)条,为住宅物业的卖方行事的持牌人,在紧接买卖协议或租约订立之前,须就物业进行土地查册,并向买方或租客提供查册结果文本
  • 根据执业通告13-01(CR),若现时土地查册显示卖方作为现任注册业主少于五年,持牌人应进一步进行过往及现时的土地查册
  • 根据执业通告13-03(CR),持牌人应在紧接买卖协议或租约订立之前进行土地查册,并向客户提供查册结果文本

2. 差饷物业估价署

关系: 地产代理在提供物业资料、填写物业资料表格、处理租务事宜时,需要向差饷物业估价署查询或提交文件。

作用:

  • 负责征收政府地税和差饷
  • 提供「物业资讯网」服务,可查阅住宅物业的实用面积、物业的许可用途及落成年份等资料
  • 每年出版《香港物业报告》,回顾前一年的物业市场,提供大量关于楼宇落成、入住率、空置率、售价及租金的资料和统计数字
  • 处理住宅租赁协议详情的表格CR109(新租出或重订协议通知书)
  • 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IVA部,处理分间单位规管租赁的相关事宜,包括租金规管机制
  • 设有热线(2150 8303)供查询分间单位是否属「规管租赁」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填写物业资料表格(表格1)时,须从订明来源取得订明资料,包括差饷物业估价署的网上服务
  • 住宅租约的业主须于签立租约起计一个月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递交表格CR109
  • 根据执业通告13-02(CR),持牌人须于地产代理协议有效期开始当日,就物业进行土地查册,及(如有需要)使用差饷物业估价署的网上服务进行查册
  • 在分间单位的「规管租赁」中代表业主行事的持牌人,应安排向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提交租赁通知书(表格AR2)

3. 屋宇署

关系: 地产代理在查阅建筑物图则、入伙纸、处理违例建筑工程等问题时,需要与屋宇署接触。

作用:

  • 由屋宇署署长(又称建筑事务监督)为首,执行《建筑物条例》及其附属法例
  • 审批建筑图则、发出施工同意书、发出入伙纸(占用许可证)
  • 发出建筑令/通知,要求业主就违例建筑工程采取补救措施
  • 入伙纸的副本可向屋宇署索取
  • 入伙纸显示建筑物的完工日期,亦说明建筑物各单位的批准用途
  •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33条发出命令,证明业主因建筑事务监督进行的工程而应付的费用,一经注册即构成物业的第一押记
  • 处理新界「丁屋」的豁免证明书及完工证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从入伙纸可知道楼宇建造完工的年份,须于指定物业资料表格(表格1)填写
  • 若土地查册显示有根据《建筑物条例》发出的命令/通知,通常是表示违反了《建筑物条例》的相关条文,持牌人应向业主了解命令/通知的履行状况,并建议买方在订立临时买卖协议前徵询法律意见
  • 持牌人应提醒客户注意物业是否有违例建筑工程,并建议客户徵询法律意见

4. 民政事务署

关系: 地产代理在涉及新界「祖」或「堂」持有的土地、大厦管理事宜时,需要与民政事务署接触。

作用:

  • 根据《新界条例》,司理必须注册为司理,而任何土地销售均须得到地政专员代表民政事务局局长的同意
  •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民政事务局局长可颁布《工作守则》,包括《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及《有关供应、物料及服务的采购及选用事宜守则》
  • 处理业主立案法团相关事宜
  •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为委任管理委员会而行的业主会议,可由拥有建筑物份数合共不少于20%的业主向民政事务局局长申请,命令召开业主会议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在处理新界「祖」或「堂」持有的土地时,持牌人应要求卖家出示地政专员代表民政事务局局长的同意书,如同意书有时间限制,则应确保同意书仍然有效
  • 在涉及大厦管理的事宜上,持牌人应了解《建筑物管理条例》及民政事务局颁布的《工作守则》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相关部门

5. 地政总署

作用:

  • 负责土地拍卖、招标及其他政府出售物业的事宜
  • 批出政府租契、批地条件、换地条件、重批条件、增批土地条件
  • 规管新界「丁屋」政策
  • 根据「同意方案」,批准预售楼花同意书
  • 审批大厦公契(须符合地政总署下法律咨询及田土转易处发出的指引)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有关土地拍卖、招标及其他政府出售物业的资料可向地政总署索取
  • 在处理新界「丁屋」买卖时,持牌人应参阅批地书,了解转让限制是否仍然适用,以及地政专员是否已发出修订书、同意书、豁免书、容忍差异通知书或不反对通知书
  • 在销售未建成物业(楼花)时,须注意「同意方案」下的规定,除非地政总署已批准展开推广活动,否则不得宣传或推广销售

6. 公司注册处

作用:

  • 备存公司登记册,供公众查阅有限公司的资料
  • 提供「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进行公司查册
  • 显示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董事姓名、公司接管人或清盘人是否已被委任、公司是否仍有效注册或是否已清盘、已除名或已注销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如果卖家是有限公司,应先在公司注册处进行公司查册,以确定各项资料,包括公司注册办事处(须在临时协议说明)、董事姓名、公司接管人或清盘人是否已被委任、公司是否仍有效注册
  • 持牌人应留意,声称代表有限公司的签署人的身份可透过公司注册处所进行的查册资料显示该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及姓名,及/或有限公司发出的授权证明(例如董事会决议或授权书)来确认

7. 税务局(印花税署)

作用:

  • 负责征收印花税
  • 处理物业相关税项,包括印花税、物业税、地租、差饷、利得税
  • 就住宅物业买卖协议、售卖转易契、租约等文件加盖印花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持牌人不时要到税务局的印花税署为客户租赁协议、买卖协议和转让契安排加盖印花
  • 持牌人应提醒客户,除非获豁免或另有规定,买卖物业须以较高的税率缴纳税款(从价印花税)
  • 持牌人应建议客户就哪一方(即卖方或买方)负责缴付从价印花税达成协议,并将该协议在临时买卖合约内订明
  • 持牌人应提醒客户可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于订立任何临时买卖合约前就其缴付从价印花税的责任先徵询法律意见

8.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

作用:

  • 确保《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能够有效地实施
  • 设立和备存一手住宅物业电子资料库(「一手住宅物业销售资讯网」)
  • 贮存各个受《销售条例》规管其销售的一手住宅发展项目的售楼说明书、价单和成交纪录册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持牌人在销售一手住宅物业时,除了遵守《地产代理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和其他由监管局发出的指引外,亦必须遵守《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的条文
  • 持牌人须告知准买家,根据《销售条例》,卖方提供的售楼说明书须载有《销售条例》规定的所有资料
  • 持牌人须向准买家提供最新版本的售楼说明书及价单,或建议准买家于卖方的销售处、指定网站或一手住宅物业销售资讯网索取或阅读有关资料
  • 持牌人如提供发展项目的成交资料、销售数据或销售业绩,须根据成交纪录册上的资料提供该等资料,并指明该等资料的时间性

9. 消费者委员会

作用:

  • 接受消费者投诉
  • 1990年代初,许多地产代理的不道德及不合法行为和执业手法,引起多宗向消费者委员会提出的投诉个案,促使政府委任监察地产代理工作小组,最终制定《地产代理条例》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持牌人应保障客户在地产交易中不因欺诈、失实陈述或不合专业操守的行为而受损
  • 持牌人应秉持诚实、忠诚和严正的态度向客户提供服务

10.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作用:

  • 发出「身份证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
  • 发出「直接促销新指引」
  • 处理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投诉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持牌人在收集、使用和处理个人资料时须遵守六项保障资料原则
  • 持牌人须向客户提供书面的「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及「私隐政策声明」
  • 持牌人使用或转移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必须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VIA部的条文
  • 持牌人应备存「拒绝服务名单」,并定期更新

11. 消防处

作用:

  • 就消防装置或设备证明书提供意见
  • 审批建筑图则时考虑消防安全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持牌人在处理物业交易时,应注意物业的消防安全规定,尤其是《大厦管理及维修工作守则》中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12. 规划署

作用:

  • 绘制分区计划大纲图及发展审批地区图
  • 执行《城市规划条例》
  • 处理规划许可申请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持牌人应了解物业所属的土地用途分区,以及有关地带经常准许的用途(第一栏用途)及须经城规会许可的其他用途(第二栏用途)
  • 如拟作出「第二栏」的用途或发展,须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提出「规划许可」申请

13. 法律援助署

作用:

  •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8A条,对于透过法律援助程序收回或保留的物业,法律援助署署长可设立第一押记
  • 此押记将优先于银行或其他贷款人设立的任何押记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持牌人在土地查册时,应注意是否有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8A条对被收回财产的押记

14. 破产管理署

作用:

  • 处理破产个案
  • 破产令一经发出,破产人的财产将归于破产管理署署长,作为破产人产业的受托人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若土地查册显示有破产案中的接管令盖印刷本,买家应向破产管理署署长购买物业,而非向破产人购买物业
  • 持牌人应建议客户徵询法律意见

15. 土地审裁处

作用:

  • 处理业主与租客之间的租赁纠纷
  •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处理立案法团相关事宜
  • 可命令业主召开业主会议,以成立管理委员会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若租客未能履行某些责任,业主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收回管有权
  • 若租客欠租,业主可向区域法院申请扣押令,或视乎欠租金额,向原讼法庭、区域法院或土地审裁处申请追讨租金欠款

16. 区域法院

作用:

  • 处理佣金争议的上诉
  • 执行监管局的裁定
  • 处理扣押令申请

地产代理的具体操作:

  • 任何一方可在监管局作出裁定日期起计十四天内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
  • 监管局的裁定可在区域法院登记,一经登记,该裁定就各方面而言即成为区域法院的判决

三、总结

地产代理在工作过程中,与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有密切关系。以上所列的16个部门/机构,涵盖了土地注册、差饷估价、建筑物规管、民政事务、公司注册、税务、一手物业销售、消费者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消防、城市规划、法律援助、破产管理、土地审裁、区域法院等多个范畴。

考试重点:

  • 土地注册处:土地查册、土地登记册的四个部分
  • 差饷物业估价署:物业资讯网、表格CR109、分间单位规管租赁
  • 屋宇署:入伙纸、违例建筑工程、建筑令/通知
  • 民政事务署:新界「祖」或「堂」土地、大厦管理、业主立案法团
  • 地政总署:政府租契、批地条件、丁屋政策、预售楼花同意书
  • 公司注册处:公司查册、董事资料
  • 税务局:印花税、物业税、地租、差饷、利得税
  • 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监管局:一手住宅物业销售条例、销售资讯网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保障资料原则、直接促销、拒绝服务名单
  • 规划署:土地用途分区、规划许可
  • 土地审裁处:租赁纠纷、收回管有权
  • 区域法院:佣金争议上诉、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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